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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理论前沿 探讨发展前景 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研究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8-12-15

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研究学术研讨会于2008年12月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本次研讨会特邀9位专家作了专题学术报告。他们是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统计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彦云教授;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统计科学研究中心王琪延教授《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与展望》;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主任白建军教授《死刑适用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朱景文教授《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金海军副教授《调查统计方法在商标诉讼案件中的应用》;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瑞复教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新学科产生》;北京大学法学院邓峰教授《统计在法律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凌斌老师《中国主流法学引证的统计分析》;日本文部科学省综合地球环境学研究所郑跃军教授。与会代表31人。

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统计科学研究中心的王琪延教授详细地阐述了统计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历史及发展演变过程。

他总结,统计在法律中的早期应用主要集中体现在将统计调查引入法律领域,但统计分析的功能还没有有效发挥。当时,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犯罪统计和司法统计。犯罪统计如季节与犯罪类型(Quetelet)、距离赤道远近与犯罪类型(Quetelet)、犯罪统计调查(warner)、比较司法犯罪统计(Marshall)等;司法统计如离婚统计、经济纠纷统计等。

20世纪50年代以来,伴随着统计理论、方法的全面发展,统计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统计分析方法被广泛应用于犯罪行为、司法调查、法律纠纷的判决等领域。他指出,现阶段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在诉讼活动中对纯统计实证分析方法的使用。如DNA检验、经济赔偿案件中有关损失的回归估计(Finkelstein and Levevbach,1983),使用预测分布估计毒品数量(Aitken , Bring, and Papasouliotis, 1997),商标案件中公众迷惑的抽样调查和美国ASCPA进行的诚信抽样调查(Finkelstein and Levin 1990),以及使用贝叶斯技术对审判证据中缺失数据的处理(Kadane and Terrin 1997)等。

2,在诉讼案件中社会统计实证分析方法的使用。如人类行为中的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判决中对黑人和白人的不公平、选举中黑人和白人能力的差异等。

3,运用统计实证方法描述司法系统的运行状况。如美国的一项对公众是否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端的研究表明,医疗事故和产品责任事故中只有不到10%的受害人会采取法律行动(Danzon 1985;Hensler et al. 1991; Report of the Harvard Medical Practice Study 1990);内华达和奥克拉荷马州的死刑判决率是强调死刑的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和得克萨斯州死刑判决率的两倍多(Blume and Eisenberg 1999);陪审员的种族、宗教信仰和对待死刑的态度会影响其在死刑案件中的首次表决(Eisenberg, Garvey and Wells ,2000)等。

统计在法律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此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邓峰教授指出,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在国外是很广泛的,尤其是美国。而在中国,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还是比较保守,原因主要有三条:1,法律的统计数据不够完备。2,法学教育中对统计学知识重要性的认识不够。3,中国法学理论的不成熟,使得统计方法的应用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理论框架。

同时,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统计科学研究中心的王琪延教授也分析了统计在法律应用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界对“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不够重视。2、统计方法的误用,如对平均数的错误理解及错误计算、小样本观测结果误差、统计图表的误用、统计模型的误用等。3、对统计在法律诉讼中的功能尚认识不清。统计学是有关数据的科学,统计结论是针对数据的结论,统计结论并不等同于司法结论。因此,用统计方法在法庭作证时,必须十分慎重。

另外,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刘瑞复教授提出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应该注意以下四点:1,法学和统计学两层皮的问题。统计方法与法学研究应该融合,而不是混合。2,外在的论证工具问题。统计学不能仅仅作为法学的外在论证工具,而应该形成新的方法论。3,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不能仅仅是统计方法零散的应用,而应该形成新的学科。4,法律进行统计分析的是存在很多机制上的局限性,这有待法学理论的进一步成熟。

统计在法律中的具体应用

在宏观层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朱景文教授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和统计图表形象地展示了中国法制发展的趋势、问题和反思。他指出,我国目前法制发展的趋势是:法制化、专业化、不平衡性。法制化具体体现为越来越多的法律、越来越多的诉讼。专业化具体体现为越来越多的法律工作者和越来越多的法学院。不平衡性具体表现在我国地区立法、诉讼、律师、法学教育的分布不平衡性。

朱景文教授指出,法律数量多并不一定意味着立法发达,在法制化的发展道路中,我们更要看重立法的质量、是否得到实施、社会效果如何。提高立法质量的措施可以从立法程序、执法检查、立法公众参与、立法者专业素质、专家意见五个角度入手。针对诉讼数量或诉讼率的增多的发展趋势,他指出,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解决冲突的方式基本上有两条途径,一条是以司法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另一条则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通过小司法的制度设计。并分析了这两条途径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

我国法律职业准入考试制度的实行,促进了法律职业的正规化,但也使我国一些地区出现了“法官荒”、“检察官荒”和“律师荒”。针对这一问题,他提出解决方法: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准入条件也不能采取全国一刀切的办法,而应区别对待,对一些地区的条件应该比另一些地区更宽松,并通过一些措施,鼓励年轻的法官和检察官到边远地区去工作。在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民主化问题上,他指出,如何使立法的专业化和公众参与有机的结合起来,如何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司法的民主性有机结合起来,将成为今后我国法制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近些年法学教育的跃进式的发展,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对法律专业的需求的增加,另一方面,如何保障法学教育的质量也引起人们的高度注意。因此,我国现在的法学教学资源存在严重的短缺,亟待改善。

最后,他从全国和各省两个层次计算了主要法律指标(立法、诉讼率、律师率、毕业生率)与主要社会指标(GDP、教育、城市化、基尼系数)的相关系数,指出地区法律发展对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在法律具体操作层面,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主任白建军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金海军副教授分别针对我国刑法和商标法中存在的问题运用统计方法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白建军教授以最高法院示范性案例中的全部“死罪”案例为样本,根据焦点问题(即法官对同一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解)提炼出2348个核心法律问题,然后将这些法律问题分别归入一个按照动刑、除刑、量刑、用刑划分的递进式犯罪论分析框架。在从法官对焦点问题的阐释中,他探寻了案件之所以内外于犯罪圈、死罪圈、死刑圈、死缓圈的某些真实原因,发现了犯罪中是否构成死罪、死罪中是否适用死刑、死刑中是否立即执行的一些重要不同,并根据这些发现认为,法律解释既是规范判断又是自主判断,应尽可能提高法律本身的明确性以呼唤死刑适用更大程度上向规范层面的回归。

金海军副教授从我国商标法二十余年司法实践中几起利用调查统计数据来认定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的案件谈起,参照美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他认为,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增设以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而非仅仅商标近似作为认定侵犯商标权的标准;基于此标准在司法认定上的复杂性,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对于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调查统计不宜一概排除,而应考虑其证据效力,并相应确立此类证据的采信标准。

在法学研究层面,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凌斌老师通过对CSSCI数据库内中国主流法学引证情况的统计分析表明,从1998年到2001年,中国主流法学界的引证呈现出“权威引证”严重、“自我引证”增加、一些学科的引证主要集中于知识结构相对陈旧的老一代学人、北京学者的引证不成比例地奇高等特点,并且可能大量存在“该引的不引”和“引的不该引”的情况。这些特点和情况既为引证评价机制应用于中国法学的学术研究评价和学术行政管理设置了障碍,也给出了完善引证评价机制所需努力的方向。

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前景展望

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具有很广阔的前景。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统计研究中心的王琪延教授提出了统计在法律中应用的展望:

1,统计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价值将得到日益广泛的认可。尽管在法律实践中依然存在着无视统计证据的事情,但基于数据的研究分析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学术机构所推崇,被越来越多的公众诉讼案所采纳。

2,统计技术的发展和司法系统数据库的完善将一步推动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随着统计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将进一步提高法律问题统计实证的有效性,进而推动统计在法律中的进一步应用。如小样本推断技术、定性数据因子分析、包含定序和定性响应变量的方程组、解决定性数据统计模型中内生性问题的方法等。此外,各国政府对司法系统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也正在为统计实证提供日益丰富的数据资源,同时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普及极大地方便了数据的存贮和传输,而这一切又将进一步推动统计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

3,对司法系统的统计分析将成为统计在法律应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司法体系自身统计研究的不断深入,这类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洞察甚至敢于怀疑平时看来神圣无比的司法机构。对司法系统的统计实证比起在诉讼案件中的统计实证更重要,也存在着更大的发展空间。

另外,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刘瑞复教授指出:作为学科间的对话,这次会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将使得法学的研究更趋深入和广泛。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是法律研究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未来应用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确定合法和非法的界限、认定有效和无效的依据、把握合理与不合理的尺度、思想的正确性和非正确性。

针对前面专家们讨论的统计在法律中应用存在的问题,刘瑞复教授还提出未来的研究方向——即统计与法学的结合应该形成新的方法论、新的理论、新的学科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统计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彦云教授和日本文部科学省综合地球环境学研究所郑跃军教授也对统计在法学中的应用前景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统计在法学中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并将推动两个学科在更广阔的平台上共同发展。

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具有很广阔的前景,对此与会专家有着共同的认识。他们认为:首先,统计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价值将得到日益广泛的认可。尽管在法律实践中依然存在着无视统计证据的事情,但基于数据的研究分析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学术机构所推崇,被越来越多的公众诉讼案所采纳。其次,统计技术的发展和司法系统数据库的完善将进一步推动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如小样本推断技术、定性数据因子分析、包含定序和定性响应变量的方程组、解决定性数据统计模型中内生性问题的方法等。此外,各国政府对司法系统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也正在为统计实证提供日益丰富的数据资源,同时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普及极大地方便了数据的存贮和传输,而这一切又将进一步推动统计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另外,对司法系统的统计分析将成为统计在法律应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洞察甚至敢于怀疑平时看来神圣无比的司法机构。对司法系统的统计实证比起在诉讼案件中的统计实证更重要,也存在着更大的发展空间。

专家们还认为,作为学科间的对话,这次会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将使得法学的研究更趋深入和广泛。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是法律研究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未来应用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确定合法和非法的界限、认定有效和无效的依据、把握合理与不合理的尺度、思想的正确性和非正确性。统计在法学中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并将推动两个学科在更广阔的平台上共同发展。

上述专家、学者的深入研究博得本次研讨会参会专家、学者的一致好评。

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统计科学研究中心

 2008.12.15